第72提供证据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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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并没有什么特异之处,不过也算是比较极端的案例。

有时,我在想,法治的本质,是为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存在,法律本身,不会因为你是弱者就会对你有所偏坦,也不会因为你是强者就会对你有所打压。

一切,都得以证据说话。

不过,我觉得,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你是高高在上的法官,还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审理或受理一个强弱分明的案件时,在证据的搜集上,我们应该给弱势者提供更多的帮助。

就本案来说,是一个劳动纠纷案,作为原告胡庆刚,需要向法院提供的证无非是劳动雇佣关系及公司欠薪的证据。

胡庆刚本就和其就职的公司是利害关系,已经水火不容,你要让他去向公司讨要这些证据,公司绝对不可能给他。

可是就没办法了吗?

其实只要我们的公仆本着一颗为人民服务之心,办法总比困难多。

劳动雇佣关系并非只有劳动合同才可以证明,在提供相关资料后依然能确立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需要下列材料: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可见,劳动关系的证据基本上是和用工单位有关的,如果用工单位拒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决了劳动关系,欠薪的证据也就只需要公司提供和胡庆刚同工的薪资进行对比不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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